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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實戰SEO高端人才的智慧結晶
2018-05-11 來源:
來源:財經網科技
不久前,今日頭條回應央視曝光其虛假廣告等問題,承認存在管理漏洞并已嚴肅處理。從此事件來看,也給那些受“利益驅使”、內容審查把控不嚴的互聯網企業帶來一些警醒。
然而,近日,因果財經調查發現,虛假宣傳、誘導消費、內容涉黃的廣告在微信公眾號末尾投放廣告中依然存在,對此,截止發稿前,騰訊并未回復。
業內人士表示,微信公眾號末尾推送廣告存在涉黃、違規的內容,其不能只關心大數據分析,不能只顧著發展“投其所好”的技術手段和能力,更應當關注相關法律問題和社會責任。按照市場經濟原則,既然互聯網公司通過收費的方式讓商家投放廣告,就不該讓廣告主“鉆了”其在技術上或者審核上的漏洞。而且在監管部門加大查處力度的同時,互聯網平臺也需要提高行業自律的意識,這樣兩股合力才能取締違法現象的發生。
公眾號廣告內容涉黃 微信自查不嚴
雖然互聯網違規廣告日益成為監管部門執法的重點,但依舊跟不上其形式不斷翻新的節奏,諸如點擊公眾號末尾的廣告后跳轉的落地頁的格式,更是難以規范且尚屬于監管空白區域。
因果財經發現,在微信公眾號末尾的廣告中,有標注“男性小說”、“免費看”等字眼的產品信息,點開該廣告后所鏈接的內容似乎并未被微信審核,存在內容涉黃的問題。
微信公眾號尾部廣告截圖
點擊微信公眾號尾部廣告跳轉落地頁截圖點擊微信公眾號尾部廣告跳轉落地頁截圖
“微信公眾號尾部廣告鏈接顯示的是涉黃文章,這肯定是違法。”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因果財經說,微信平臺對廣告所指向的產品也應負有形式審核義務,文字作品則應當審核其內容是否涉黃或存在其他違法內容。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要求,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對于網絡文學作品的審核問題,一數字閱讀平臺相關人士對因果財經表示,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公司建立了包括自動化內容監管程序和人工審查程序。自動化內容監管程序主要是根據國家最新的法律規定,對所有由用戶生成的文學內容及評注進行自動化過濾系統篩選,該系統根據定期更新的關鍵詞庫識別并標記可疑內容,以采取進一步行動。而人工內容監管程序則是在自動化篩選程序的基礎上進行的更深一步的內容篩選審核。
此外,上訴平臺還表示,在必要時會委聘對中國內容監管環境具有資深經驗的第三方顧問審查若干內容。
房地產廣告內容不符法律規定 涉嫌誤導消費者
因果財經注意到,點擊投放在微信公眾號末尾的房地產廣告后,跳轉的落地頁會粗略的突出產品信息和大數據信息,如“首開萬科翡翠四季”、“在售”、“待售”、“近三個月16人關注”、“7位專業咨詢師點評”等字樣。
而有關于該樓盤更具體的信息,用戶則無法從頁面上直接獲取,廣告主很“巧妙”的在頁面的顯眼位置,明確標注了“請輸入您的手機號”、“獲取樓盤詳情”。
點擊微信公眾號尾部廣告跳轉落地頁截圖點擊微信公眾號尾部廣告跳轉落地頁截圖
對此,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鞠秦儀律師告訴因果財經,上述廣告里的房屋圖片既不像是實地圖片,且并未標明是效果圖還是模型照片,已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第十五條規定,而該條規定有明確指出,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其次,根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第二十條規定顯示,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該房屋標價也并沒有標明出處。”鞠秦儀說。
最后,根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第七條規定顯示,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開發企業名稱;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鞠秦儀表示,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但結合上述廣告圖片應該也并沒有載明。
綜上,鞠秦儀認為,初步可以判斷上述通過外鏈形式的房地產廣告,確實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且仍存在許多待改進之處,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以及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對于此類廣告的建議,易居研究院智庫研究中心嚴躍進對因果財經表示,廣告項目確實要明確標注類似效果圖等信息,不然容易誤導消費者,同時,互聯網平臺要作出相應的調整規范,以防虛假營銷現象的出現。“后續類似銷售許可號等信息,微信方面可以制作規范的板式,或者在設置鏈接落地頁方面,對具體的廣告內容有所提示,這才是比較科學且準確的廣告營銷手段。”
微信需有自律意識 加大其審核力度
隨著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以互聯網為傳播媒介的網絡廣告已成為商家的“香餑餑”。數據顯示,在2016年,我國互聯網廣告總量已經超過傳統媒體,達到51.9%,互聯網平臺已成廣告傳播中另一優質載體。
然而,獲得廣告主青睞的流量巨頭們,在取得巨大的商業利益的同時,卻未意識到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的重要性,繼而引發的公眾關注、被輿論集體詬病的事件并不罕見。
2017年末,今日頭條因涉黃被勒令整改,僅過去3個月后,其又被央視財經曝光了存在虛假廣告、二跳等問題,今日頭條為此公開致歉,承認存在審核、管理漏洞并已嚴肅處理。
此前,因“魏則西事件”對搜索系統進行全面整改的百度,在近日,又因一篇《我為什么不敢用百度搜索?》的微信文章重回大眾視野。對于文章內所反映的“真假德邦物流”的問題,百度承認其審核不嚴,“由于對推廣資質審核和授權關系的誤判,導致此次違規推廣”。
作為另一優質的流量平臺微信,在其社交廣告業務的審核方面也曾被“點名”。據新華網報道,早在2015年,微信因為朋友圈虛假廣告泛濫的問題被國家工商總局約談。
隨后,新華社發文對微信“朋友圈”作出批評,“朋友圈”頻繁出現涉嫌虛假宣傳、欺詐、內容涉黃的廣告,以及防不勝防的第三方平臺和外部鏈接,但作為用戶數已經突破6.5億的社交平臺,微信管理團隊應主動扛起凈化“朋友圈”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與上述新華社指出的問題不同的是,此前,“朋友圈”廣告違規主體更多的是網友個人行為,而微信公眾號底部廣告則需通過微信運營團隊的審核,也被網友俗稱為“自營”廣告。
根據微信官方平臺顯示,微信公眾號底部廣告的定義是:“基于微信公眾平臺,并提供多種廣告形式,可精準定制投放的效果廣告”。用戶登錄不同的微信賬號打開同一篇公眾號文章,看到其底部廣告位置顯示的商品皆不同。
在王智斌看來,微信公眾號末尾推送廣告時,不能只關心大數據分析,不能只顧著發展“投其所好”的技術手段和能力,更應當關注相關法律問題和社會責任。如廣告本身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存在誤導用語等,微信應當予以嚴格審查。
與此同時,一位騰訊社交廣告商務王經理告訴因果財經,公眾號尾部廣告的收費標準是按照用戶點擊次數計算,點擊價格為0.5元/次,但定價也會受出價高低、展示時間長短影響。如相同行業的廣告主在同一時間段定向投放廣告,則需要競價。
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劉瑞對因果財經表示,按照市場經濟原則,既然互聯網公司有通過收費的方式讓商家投放廣告,就不該讓廣告主“鉆了”其在技術上和審核上的漏洞,不能讓存在虛假宣傳、明顯違規的廣告出現在平臺上。
“從市場環境的凈化問題來看,在監管部門加大查處力度的同時,互聯網平臺也需提高行業自律的意識,這樣兩股合力才能取締違法現象的發生。”劉瑞說。